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7〕第1号
  • 【发文机关】财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月6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为切实加强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监管,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彩票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执收。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驻在地专员办报送《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

  (二)专员办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并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西藏自治区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执收。具体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年度终了后,专员办、西藏财政厅应当及时对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进行清算。

  三、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彩票形成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进行清算核实,应缴未缴的应当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照原渠道全额上缴中央财政。2017年1月1日以后销售彩票形成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由专员办负责执收。

  四、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附件: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申报

  财政部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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