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司、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