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7〕第6号
  • 【发文机关】财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月20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中等
  • 【执行日期】2017年1月2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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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司、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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