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社〔2017〕第241号
  • 【发文机关】财社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请示,经研究,决定拨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数额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同时,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规范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请将此款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附件: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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