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52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2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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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8年1月2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条款执行的截止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相应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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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  分别核算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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