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6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月12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规定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裁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澳大利亚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格式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和第228号相关规定。经海关裁定货物具备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原产资格的,相关货物的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当由所依据的行政裁定决定书或者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该序列号不能重复使用。

  例如: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Y11801000001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可编制为Y1180100000100001。

  三、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和2017年第67号的有关要求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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