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商建函〔2018〕第48号
  • 【发文机关】商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8年1月30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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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商请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我们支持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江苏省张家港保税港区、河南省郑州铁路口岸、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港、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海南省海口港、重庆铁路口岸、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同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地方城市责任,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说明。

  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借鉴“一平台四体系” ,即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体系、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体系等成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不断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务院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进口口岸、出区进口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应进口已依法公开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车型车辆,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试点地区要认真执行《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平行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可不设期限,按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确定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请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114号)要求,将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作为遴选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要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认证、召回、质量保障、环保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对于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进口。要严格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进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进口和销售管理,严格试点企业监管,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对发现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以及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严格追究试点企业、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试点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取消试点企业资格。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严格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试点工作监管不力,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地区,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政策合规性评估。地方制定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相关政策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具体政策出台之前,按照《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合规性评估

  请将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有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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