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令第11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肖 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外交部部长 王 毅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中国气象局局长 刘雅鸣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六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审核或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