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