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仓储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流通司函〔2018〕第19号
  • 【发文机关】商流通司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8年3月7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3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仓储是物流配送的基础设施,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的不断完善,商品流通渠道的深刻变革,仓储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仓储与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深度融合,企业跨界经营和业务转型不断创新。为进一步加强仓储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计范围

  根据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主体变化,扩大仓储业统计范围及对象,将城乡配送企业、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仓储业统计报表填报对象为“主要从事仓储、配送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含商贸流通企业投资的法人企业)与兼营或自营仓储配送业务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完善统计指标

  根据企业跨界经营和业务创新情况,增加配送车辆、网点与业务、标准托盘的租赁与使用、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指标等,删除从业人数、职工学历、持证上岗人数、净资产收益率、货场面积、干线运输量等指标。同时修改完善相关指标解释。

  三、调整样本结构

  根据仓储业结构变化以及各地开展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工作情况,重新核定各地典型企业数量。参与城市共同配送、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应积极承担仓储业统计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指标报送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仓储业统计工作,将仓储业统计作为检验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成果的工作抓手,紧密结合已开展的城市共同配送和物流标准化试点,做好典型企业调整优化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数据报送。各地要认真筛选典型企业名单,按照附件1的要求,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典型企业名录通过国内贸易统计监测平台报送商务部;按照附件2的要求于3月31日前组织典型企业全面、准确填报数据。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商贸物流工作与仓储业统计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业务工作与统计工作并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成果。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罗旻慧 010-85093777

  附件1:各地区典型企业分布及数量.docx

  附件2:仓储业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docx

  流通发展司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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