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8〕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库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2月10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2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适应地方财政库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财政库款考核通报频次

  从2018年起,地方财政库款考核由按月通报调整为按季通报。财政部继续按月对《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17〕110号)中设定的5项指标,分地区考核计分,但不再按月通报;于季初月份对上一季度3个月的月度考核指标值,按照3:3:4的比例,换算为季度指标值,计算出季度考核得分及排名,向省级财政部门通报。月度相关指标考核情况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财预〔2018〕4号)中“国库库款管理工作”部分的考核计分依据。

  二、关于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报内容和时限

  从2018年1月起,各地方财政部门按月编报《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原《地方财政库款情况考核表》不再报送,相关信息内容整合到《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中(报表格式见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上述库款月报表报财政部,报送时限为每月前6个工作日内。

  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报送信息的审核职责,督促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扎实做好报表编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信息真实、格式规范、报送及时。财政部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信息存在缺失和差错的地区,将按每例0.5分累加扣减其季度库款考核综合得分。

  三、关于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分析和报送时限

  各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财政运行和库款监测统计等情况,继续加强库款运行分析工作。分析要点是:本期库款运行的特点、库款余额结构及增减因素分析、库款运行走势研判;库款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重点工作环节和主要难点的案例剖析;加强库款管理取得的成效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库款分析工作的组织指导,完善分析方法、拓展分析层次,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库款情况分析报告。从2018年起,库款情况分析报告由按季报送调整为按月报送,报送时限为每月前8个工作日内。

  四、关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事宜

  从2018年1月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中,关于“当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98%的地区,下个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规定不再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等规定,在切实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和满足财政支付需要基础上,统筹考虑当期库款余额和后期库款收支预测情况等,合理把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频率和期限,科学规范实施国库现金管理。

  附件: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样表)

  财 政 部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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