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8年2月26日
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改革,中央文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7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仍有部分中央文化企业特别是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改发〔2017〕12号)提出,各级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2018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公司制改制。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央文化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有关要求,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加快构建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导向管理不放松,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规范操作
(一)制定改制工作方案。中央文化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工作方案,明确企业基本情况、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文化企业改制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部函的形式报财政部,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财政部批复。中央文化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实缴注册资本的依据。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可采取认缴出资方式,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符合文化市场准入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引入社会资本,按要求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四)科学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中央文化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应与企业规模相当,不超过现有职数。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中央文化企业董事长(社长、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法定代表人应由一人担任。
根据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大型中央文化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九人;中型中央文化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五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小型中央文化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兼任经理。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中央文化企业,应设立总编辑、艺术总监等专门岗位和工作机构。小型中央文化企业总编辑、艺术总监可由执行董事(经理)兼任。
大型中央文化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为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中小型中央文化企业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三、政策支持
(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二)落实税收优惠。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优惠政策的,改制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中央文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需要在工商登记前进行承继或变更的,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
四、统筹推进
(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党管干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尽快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依法依规操作。
(三)确保主业稳定发展。以宣传文化主业为中心,把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体现到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坚持立足主业发展,形成内容优势和传播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日常工作秩序,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宣部、财政部和主管部门。
(四)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中央文化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着力强化企业内外部监督,加强企业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文化藏品等特殊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送要求
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申报文件包括:主管部门申请函件、中央文化企业申请文件、企业内部决议文件、改制工作方案、拟新设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表、变动产权登记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旧公司章程等。纸质申报文件请于6月3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文化司(文资办),电子版文件通过财政部文化司网站“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重大事项管理/2018年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报送。
联系方式:财政部文化司(文资办)
文化资产处:010-68551781
软件应用: 010-6855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