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办函〔2018〕第96号
  • 【发文机关】税总办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3月8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3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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