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8〕第175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5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
  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
  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对《通知》实施之日起已完成当月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其政策调整信息,并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对多缴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退抵手续,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
  为了解掌握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请承担残保金征收的省(区、市)税务局于年度终了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和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 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减负政策汇总。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区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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