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4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11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5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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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8年5月1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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