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50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9日
  • 【法规类别】其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6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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