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8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 5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6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6月14日,多国出现登革热病例,其中新加坡共报告1213例,泰国共报告17302例,马来西亚共报告27134例,斯里兰卡共报告22284例,柬埔寨共报告960例,越南共报告22492例,菲律宾共报告20108例,澳大利亚共报告339例,伯利兹共报告489例,哥伦比亚共报告11574例,厄瓜多尔共报告1639例,萨尔瓦多共报告1675例,墨西哥共报告9632例,美国共报告41例,秘鲁共报告5392例,委内瑞拉共报告3565例,阿根廷共报告1560例,尼加拉瓜共报告16711例,洪都拉斯共报告3279例,巴拉圭共报告25230例,多米尼加共报告443例,巴西共报告病例101863例,哥斯达黎加共报告582例,巴拿马共报告2494例,玻利维亚共报告4386例,法属留尼汪岛共报告4292例,法属新喀里多尼亚共报告1485例,塞舌尔共报告831例。

  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入境后1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查验发现有成蚊或蚊幼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避免蚊虫叮咬,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五、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叮咬传播,潜伏期3至15天,多数为5至8天,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程度可从轻度发热到高热不等,同时伴有严重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面、颈、胸部潮红,严重者可因休克或其他重要脏器损伤导致死亡。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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