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 汇发〔2018〕第8号
  • 【发文机关】 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6月5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6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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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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