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 68 号
  • 【法规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海 关 保 税 核 查 工 作 记 录
 
被核查人情况 名称(仓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 查 情 况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查内容:
核查关员签名: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