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8〕第75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9日
  • 【法规类别】烟叶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6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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