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 39 号
  • 【法规类别】烟叶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7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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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8年7月18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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