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部署要求,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制订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