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18〕第91号
  • 【发文机关】财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0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7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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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促进我国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稳定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补贴比例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办法》)关于种植业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指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二、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的种子品种,由各级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负责以适当方式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级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应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因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产品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四、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适用《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投保农业保险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各地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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