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8〕第70号
  • 【发文机关】财库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2日
  • 【废止时间】2019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保局: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

  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

  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环保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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