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钢铁企业支持措施的函

  • 【法规文号】商安管函〔2018〕第485号
  • 【发文机关】商安管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8日
  • 【法规类别】综合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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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扎实推进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巩固扩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构建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切实规范向钢铁企业提供支持的政府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时应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支持措施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二、切实贯彻中央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和推动产业绿色发展要求,不得出台支持违规新增产能的措施,以及阻碍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产能退出和“僵尸企业”出清的措施。

  三、对鼓励钢铁行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进步的支持政策,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成果审计,确保政策资金专款专用。

  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得提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禁止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确保贸易政策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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