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8〕第33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6月2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6月2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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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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