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8〕第8号
  • 【发文机关】财关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2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2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中心,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2月5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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