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105号(关于防止比利时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第10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近日,比利时联邦食品安全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发生新城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比利时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比利时东佛兰德省和西佛兰德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比利时其他地区如发生新城疫疫情,自动列入疫区,入境的禽类及其产品按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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