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8号(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 9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暑期已至,各口岸将迎来人员出入境高峰。境外各种传染病,如麻疹、白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呼吸道传染病,霍乱、诺如病毒病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疟疾、登革热、黄热病、寨卡病毒病等蚊媒传染病都会给境外旅行健康带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关总署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

  一、出境前,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世界各地疫情动态及疾病预防信息,也可向所在地海关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提前准备药物和防护用品。

  二、境外旅行中,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尽量避免与有传染病症状人员接触;避免被鼠、蚊、蜱等病媒生物叮咬;远离猪、羊、骆驼、蝙蝠等家畜和野生动物;不吃未煮熟的食物、未削皮的水果,不喝未消毒的奶和生水等;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就医,也可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

  三、归国途中,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如实告知交通工具上的乘务人员,并配合做好自我隔离和个人防护。

  四、入境时,如出现发热、头痛、咳嗽、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黄疸、肌肉痛、关节痛、呼吸困难等传染病症状,要主动向海关卫生检疫人员进行申报,配合做好医学排查工作。

  五、入境后,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自我观察2至3周,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立即就医并详细告知旅行史和接触史。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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