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18〕第93号
  • 【发文机关】财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0日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8月2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银保监局:

  按照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完善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现就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开展收入保险。

  二、中央层面建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共同组成的试点指导小组。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试点方案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县情况、保险方案、补贴方案、保障措施、农业生产成本数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报送的试点申请情况,于2018年9月30日前下达2018年试点资金,并在2019年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试点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执行。同时,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要按对应文件要求分别填报,避免重复申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尤其注重做好对农户的及时足额理赔和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性的监控。财政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实现理赔到户的保险机构和地区,财政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以任何方式截留或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现将《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附件:

  1.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2018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费补贴情况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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