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8〕第49号
  • 【发文机关】税委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9月3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9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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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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