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134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0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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