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8〕第 4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现将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首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作为支持首届进口博览会的一次性支持政策。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三、对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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