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2018〕第100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9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9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生态环境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复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项目的函》(环规财函〔2018〕9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生态环境部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不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生态环境部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45号)、《关于环境保护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项“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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