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8〕第30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列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进一步优化服务,激发会计服务市场活力,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 压缩审批时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三、 精简审批材料

  (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

  (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五、 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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