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173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1月21日
  • 【废止时间】201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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