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175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1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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