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8〕第 157 号
  • 【法规类别】财政部公告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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