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 3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规定,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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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18年12月5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发布后,税务总局和外交部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的内容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馆员个人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由12万元增加到18万元;

  (二)对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4种商品取得未注明税额发票的,由原来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调整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退税额。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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