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1号【废止】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09〕第81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2月14日
  • 【废止时间】2009年12月4日
关联知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0号(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物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物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呼和浩特海关咨询。电话:0471-6982953,0471-6982942。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制说明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载货清单(试行)

  2.《载货清单》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2:

  《载货清单》填制说明

  一、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第一位为国别代码(自中方出境,代码为“C”),第二、三位为年份,第四至七位为关区代码,第八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例如:C09070500001,表示二连公路(0705)2009年出口蒙方的第一份载货清单。

  二、运输工具国籍

  本栏目根据运输工具国籍,选择“中国”或“蒙古国”,并在方格中标记“√”。

  三、车牌号

  本栏目填写运输工具所属国的车牌号码。

  四、集装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车辆载运的集装箱编号。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集装箱号以“;”间隔。如为厢式货车,可不填本栏目。

  五、拖车号

  本栏目填写拖挂在头车后的拖车号码。

  六、装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装载货物的地点,如:装货城市名称、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七、卸货地点

  本栏目填写本车次卸载货物的地点,如:卸货城市名称、生产工厂、货物包装地、海关监管场站等。

  八、出境日期

  第一联的“出境”与第二联的“进境”相对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填写进出境日期。

  九、编号

  一辆货运车载运2种以上的货物时,货物名称必须分别填写。此栏填写阿拉伯数字,即“1、2……”,按烦序填写。

  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6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随附材料及数量栏目注明。

  十、货物名称及规格

  此栏目填写规范的商品名称,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十一、唛头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或标记及编号,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宇、数字。

  十二、包装方式及件数

  本栏目按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使用阿拉伯数字。类型填写包装物类型,如“箱”“袋”“件”等。

  十三、重量

  “毛重(千克)”指货物包括外包装材料的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填写时保留2位小数。

  十四、货物价格(币种)

  本栏目按商品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使用阿拉伯数字。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写明币种。

  本栏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十五、发货人

  本栏目填写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的企业的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六、收货人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本栏目内容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七、合计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1”。

  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填写所载货物的净重之和,单位为千克。

  十八、承运人声明

  本栏目填写承运人正式全称,声明向海关承担相关责任。

  十九、承运车辆进出境许可证号码

  本栏填写本车辆此次运输使用的有效的国标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码。

  二十、驾驶员姓名、签名、日期

  “姓名”栏目以正楷中文和蒙文印刷字体填写驾驶员全名,“签名”栏目由驾驶员本人填写其惯用签名,“日期”为签名日期。

  二十一、合同号

  本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二、海关关锁号

  填写海关施加的封锁号码。

  二十三、海关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过境”或“其他”,并在方格中标记“√”。

  二十四、随附货运清表

  本栏目用于填写必要的相关信息,如因商品项目较多、需随附货运清表的,在此填写“随附货运清表的总页数和商品项目总数”。

  二十五、《载货清单》用中蒙两国文字制订,承运人用本国文字规范填写,各栏目填写后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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