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在广东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就近口岸”报关的公告)【废止】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3〕第40号
  • 【发文机关】联合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6月26日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9月1日
  • 【废止时间】201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关于“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的规定,现对广东省内企业从省内口岸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下同;以下简称废料)实施“就近口岸”报关。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废料进口口岸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具备监管条件,企业应从符合上述要求的口岸(见附件)报关进口废料。

  二、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企业申请办理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时,应按以下方式选择报关口岸:

  企业原则上选择其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内的废料进口口岸,也可按照合理运输路线在相邻直属海关辖区内选择1至2个废料进口口岸进口,但废料进口口岸(4位关区代码)总量不超过3个。

  三、环保部门按照“就近口岸”报关原则对企业进口废料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确定其进口口岸。对于应当列入重点环境风险监管企业名录内的企业,进口口岸一经确定,同一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他企业在同一公历年度内可变更废料进口口岸1次;对变更废料进口口岸的,环保部门及时将有关企业信息通报海关,环保、海关等部门要加强风险监管。

  四、经海关评定适用“AA”类管理的利用企业,可在广东省的任意废料进口口岸进口

  五、企业进口废料时,应在废料进口相关许可证所列的“报关口岸”办理进口报关等海关手续。

  六、本公告所称利用企业所在地指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实际加工利用进口废料企业场所所在地。

  七、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废料进口口岸目录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2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