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196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3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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