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0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 20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2月4日通报,8月1日至12月2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共报告444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其中260例死亡。埃博拉出血热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经皮肤、呼吸道或结膜感染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潜伏期2至21天,病死率高达50%至90%,临床症状为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有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至4天后会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

  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有上述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旅行中或入境后3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海关对有症状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行李物品等,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二、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http://www.customs.gov.cn);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灵长类等野生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避免直接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等,食用当地动物产品前应确认彻底煮熟,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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