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 175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
  • 【废止日期】2020年7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在现行免税购物限额内享受相关政策。

  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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