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8〕第215号
  • 【发文机关】总署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6日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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