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 “调查表式”部分
(一)取消 “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二)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中增加反映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净利润”指标。
(三)简化“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表(FDIN4表),取消“境外成员企业对本企业的债务工具投资”相关指标。
(四) 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报”表(FDIY6表),实现对境内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最终目的地投资情况的动态追踪。
(五)增加“对外投资带动货物进出口月报”表(FDIY7表),将原制度中涉及对外投资带动出口指标由年度调整为月度。
(六)在“境外经贸合作区统计月报”表(FDIY5表)中增加“带动国内货物出口额”指标。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境外经贸合作区定义及合作区类型的统计界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关于国家(地区)界定的统计原则;对部分指标的解释进行了规范。
四、“附录”部分
增加“附录七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附录八《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6]987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