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