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18〕第320号
  • 【发文机关】财行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妇联: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乳腺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救助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全国妇联相关部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成立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估。每年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情况。

  (二)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 负责对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审核,协调卫生健康、扶贫、民政等部门核实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贫困程度等情况。

  (四)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对救助对象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九条 由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村妇联负责收集汇总救助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级妇联。

  第十一条 市级妇联按要求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救助对象信息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救助对象信息上报至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十六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年度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按年度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实施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发放环节全部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及时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公示中应依法保护受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办法,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依托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开展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省级、县级项目实施档案进行抽查,对受助对象进行随机访问,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和检查,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由全国妇联审核后向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妇联部门在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擅自扩大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二) 没有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三) 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骗取资金;

  (四) 私分、侵占、挪用资金;

  (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上一年度受助对象名单、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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