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经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19〕第48号
  • 【发文机关】商办流通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提高城市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2012年至2014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在南京、武汉、厦门、成都等22个城市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共同配送模式,构建布局合理、运行有序、绿色环保的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5个方面共16条典型经验。现就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组织机制。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二)优化政策环境。主要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完善标准体系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三)提升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便利通行停靠、推动绿色发展、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四)完善配送网络。主要包括构建三级配送体系、构建冷链物流体系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优化配送模式。主要包括物流园区落地模式、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模式、商圈便利店共同配送模式、专业市场商户共同配送模式、末端资源共享模式、统仓统配模式、信息平台整合资源模式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二、复制推广工作要求

  复制推广上述典型经验,对于健全城乡配送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促进降本增效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进一步推进《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落实提供经验借鉴和有力指导。各地要把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推进商贸流通发展的重要举措,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乡高效配送实施方案和具体举措,保证经验推广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创新举措和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我部。

  联系方式:流通业发展司 010-85093777

  附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典型经验.xls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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