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秩函〔2019〕第59号
  • 【发文机关】商秩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9年2月11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2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1年《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实施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部署、努力推进,统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统计数据为指导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我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现将新修订的《制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

  药品流通行业统计是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发布行业管理政策的重要支撑,是引领行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三医联动”改革部署、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履职自觉,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制度》,全面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

  二、加强指导培训

  新修订《制度》分别对药品零售、医药物流、医药电商三个业态报表的指标设置和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补充,并对相关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2018年年报适用新修订《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训会议、发放材料、网络交流等多种形式,抓紧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药品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统计工作人员开展指导培训,使其尽快熟悉报表相关变化。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报表报送的督促工作和填报问题的反馈工作,确保报表填报质量和时效性。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行业数据采集、开发与利用的协同机制,促进统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对报表报送不及时、数据填报质量较差的地区,商务部将适时进行通报。

  各地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相关附件可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子网站(sczxs.mofcom.gov.cn)工作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臧源

  电话:010-85093317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zangyuan@mofcom.gov.cn

  附件:

  1.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docx

  2.《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docx

  商务部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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