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资〔2019〕第19号
  • 【发文机关】财办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2日
  • 【法规类别】企业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3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工作,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支持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情况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国务院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最新要求,现就《财政部关于编报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通知》分析报告提纲中增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重大改革事项中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重点反映本部门、本地区资产变动情况,推进改革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举措,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成效等内容。

  二、在《通知》分析报告提纲中增加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情况。重点反映本部门、本地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总体情况、管理机制以及主要监管举措等内容。

  三、请各部门、各地区根据《通知》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重点内容认真总结分析。有关中央部门及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重点领域的研究分析,提交一份高质量的分析报告。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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